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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獬豸,俗称独角兽,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奇动物,它拥有很高的智慧,能辨曲直,被尊称为“法兽”。《异物志》中载“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百草园里的獬豸台是你学习法律知识和寻求法律援助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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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校,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06/11/21 00:50:53

 

    还记得2003年春夏之交的那场“非典”风暴吗?那场风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了全中国。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各大高校自然不能幸免。为了遏制“非典”的入侵,很多高校当机立断,发出杀手锏——封校令!一时间,学生们也躲的躲、逃的逃。对于躲在学校的学生来说,他们失去了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对于逃回家的学生来说,他们则受到了学校的制裁。因为许多高校不允许学生擅自离校,所以逃回家的学生被学校给予了各种程度不同的处分,严重的还开除了学籍!

    “非典”不仅威胁着学生们的健康和生命,也给他们带来了被学校处分的麻烦。面对诸如此类的突发事件,学校应该怎样应对?采取封锁学校的手段来限制学生行动的行为,到底合适吗?

    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性影响的事件。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性突发事件,它是指自然界在物质运动过程中一种或数种具有极大破坏性的自然力,通过非正常方式的释放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具体包括自然灾害的形式,如火山喷发、森林大火、特大洪水等以及突发性的恶性传染病,如1918年席卷全球的西班牙流感、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病;二是人为性突发事件,它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对社会具有较大冲击力、震撼力和破坏性的非正常事件,包括政治性重大突发事件、经济性重大突发事件、社会性重大突发事件、军事性重大突发事件,如1979年伊朗人质危机、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电站核泄漏事故;三是多因性突发事件,它是指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社会失衡和混乱,如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理性与节制,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造成了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空气污染等恶果。

    重大的突发事件虽然看起来千奇百怪、形态各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1)突如其来,猝不及防,具有突发性;  (2)打破常态,导致失衡,表现为非常态;  (3)造成的后果具有极大的损害性;(4)极易引起群众高度关注,成为社会焦点,表现为高度聚众性;(5)涉及面广,影响力度、处理环节十分复杂。

    针对诸如“非典”之类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学校出于对学生安全的考虑而采取一定的措施的做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学校采取封校这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属性的措施究竟是否合适,还需仔细斟酌。毕竟,人身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性权利。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学校采取的封校措施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学校也会说“我们的行为是得到了国家、省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的,并不是擅自做出的”,这又如何理解呢?

    这就涉及行政法中的一项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也就是说,在非典期间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为可能在形式上违法而实为法律所特许。高校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它们或是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是接受行政机关的直接委托,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扮演着公共管理的角色。所以,高校可以在得到行政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下采取一定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成为行政机关恣意妄为的借口。行政应急性原则也应遵循比例性原则、合乎法定程序原则以及权益补救与救济原则。因此,对于在没有法律赋予相关行政紧急权力的情况下,任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属于违法。如果确属造成损害的,应当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此外,学校对擅自离校者予以一定的纪律处分是可以的,但应当区分纪律处分的性质:对于开除这一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必须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其他的纪律处罚,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可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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