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大坚持开除作弊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06/11/16 08:54:10

 

 

中央民大不执行北京市教委决定 坚持开除作弊生

2006年11月16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李江涛)9月8日,北京市教委向中央民族大学发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学校撤销对学生的开除决定。按照规定,学校如不服市教委的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天内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4日是学校收到决定书的第六十天,但学校仍没有正面回应。

 

    一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家长15日说,孩子和家长苦熬着过了60天,但学校仍没有明确的答复,他们准备起诉学校。

 

    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初,在中央民族大学的期末考试中,有10名学生因作弊而被学校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除了4名学生外,其他几人已先后办理了退学离校手续。这4名学生和家长不服学校的处分,认为处分过重而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北京市教委在调查研究后认为这4名学生并不属于严重作弊行为,校方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不适当,于是下达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中央民族大学如不服从该决定书,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央民大开除作弊生续:校方未执行教委决定书

2006年11月15日 来源:京华时报

 

    因被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中央民族大学11名学生被学校开除。4名学生向市教委提出申诉。今年2月28日和9月8日,市教委两次发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撤销对学生的开除决定,但民大对此一直未做出正面回应。根据市教委的决定书,民大如不服市教委的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天内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昨天,是60天期限的最后一天。

    校方依旧保持沉默

    2006年11月14日,晴。

    马佳(化名,下同)一夜没有睡好,她在等待一个结果。一上午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迫不及待的她决定亲自到学校看看。然而,去了两次都没有找到负责办理此事的学生处处长韩国纲。直到晚上6点,学校机关下班了,仍没有任何消息。马佳燃起的希望再一次破灭,她坐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一言不发。

    马佳是中央民族大学原大四的学生。今年1月5日,她在考试时将写有考试内容的直尺带入考场,被学校认定为作弊,随即被开除学籍,同时被开除的还有其他10名学生。随后,马佳和另外3名同学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市教委于2月28日和9月8日两次发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分别以程序不当和学生行为不属于严重作弊为由,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撤销对学生的开除决定,但民大对此一直未做出正面回应。根据市教委的决定书,民大如不服市教委的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天内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昨天,是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然而,马佳再一次失望了。

    记者从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证实,民大并没有向这两个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这就可以推定为民大将执行市教委的决定,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著名行政法专家湛中乐明确告诉记者。他是马佳通过网络寻找到的代理人。

    但是,一直到昨天,民大校方始终保持沉默。记者数次致电民大副校长马文喜,均没有得到回应。民大学生处处长韩国纲表示,学校规定他一个字都不能说,他只能表示抱歉。

    事件曾有转机

    既然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民大的沉默让人匪夷所思。“事实上,民大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中,一直扮演的是一个沉默者的角色,对教委的决定也并未积极执行。这个事情到现在为止已经10个月了,一直这么拖着,损失最大的就是学生。”湛中乐说。

    记者了解到,10月25日,民大学生处代表学校和4名坚持申诉的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了唯一一次正面沟通。马佳的父亲回忆,10月19日他突然接到学生处的短信,说学校将在25日和家长进行沟通,请学生和家长8点半到学生处面谈。“我们准时到了学生处,处长韩国纲代表学校和我们说,学校有意愿执行教委的决定,会争取在市教委规定的期限内给一个答复。”此前,民大的态度一直强硬。

    正是这次谈话,让马佳重新燃起了希望。她在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还乐观地表示:“学校应该会给我一个答复吧?要不然他们也没必要找我们谈。”但昨天的杳无音信再次让马佳的心情跌入谷底,她不知道自己到底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

 

 

 

高校该如何行使开除作弊学生权力?

2006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中央民族大学开除12名作弊学生,学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教委日前撤销学校开除决定——

  高校该如何行使开除作弊学生权力

    最近一段时间,各高校频频发出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学籍”的处罚令,引起社会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高校应如何行使教育自主权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记者日前在中央民族大学采访时也遇到了这一问题。

    在民大今年1月初的期末考试中,12名学生因作弊而被开除学籍,其中4名学生和家长不服学校的处分,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上诉。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4名考试作弊学生的决定。记者采访了各方代表,将真实的声音予以展现。

    中央民大:开除作弊学生是办好学校的必要措施

    民大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马文喜说,《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加强对学生管理、联系实际制定必要的管理规定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据记者了解,民大学生人手一册的《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在考试中出现的11种作弊行为,包括把考试复习内容抄在任何地方、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考试作弊行为,民大广泛开展了以诚信考试为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包括修订并试行学生管理规定,广泛征求师生意见,举行诚信考试万人签名活动,考前一个月又集中重点宣传教育。民大各院系组织了相关的活动,每个学生都签署了诚信考试承诺书。记者看到,在各式各样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几个被开除学生的签名也赫然在目。

    “所有这些做法目的就是教育学生诚信做人、健康成长。在制度、宣传、教育、警示和承诺在先的前提下,极少数学生仍然违纪作弊,我们感到很痛心。但教育必须有纪律,对违纪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直至开除,也是教育的一种形式。诚信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突破了这条底线,受到严肃恰当的处理,也是应该的。学校按规定和程序开除了作弊的学生,这是把学校办好、把学生培养好的必要措施。”马文喜如是说。

    据学校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做法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005年暑假前的期末考试有50多起作弊,而今年1月份的学期末考试降低到12起,在今年7月份刚刚结束的考试中只有1起作弊。

    马文喜表示,问题的关键不是这几个学生怎么办,学校开除他们,也不仅仅是针对他们,而是为了培养人和办好学校,为了使更多的学生不犯错误。学校如何办学,如何树立起良好的风气,是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教育部门:没有区别对待作弊,开除学籍并不适当

    今年4月,民大在履行了听证程序之后,坚持最初的开除决定。几名学生再次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市教委就此事咨询了教育部法制办。

    记者看到,教育部法制办在答复意见中指出,《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将所有考试作弊行为都只设定“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种处分种类,并未根据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给予区别对待,显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如果将所有作弊情形都认为是严重作弊行为,显然又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立法本意不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54条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此,北京市教委日前再次作出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4名考试作弊学生的决定。决定中说,根据《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央民族大学4名学生申诉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的函”的答复》,本案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不适当。

  专家:行使办学自主权不能超出一定限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指出,一所学校当然有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除了不能违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内部还要有程序,比如听取学校的主体成分教师、学生的广泛意见等,这些都符合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就能站得住脚了。

    但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有一定的尺度,不能超出这个限度去行使权力。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基本权利保障之间有一个界限,一旦引起争议,必须有另外的机构来监管。

    莫于川说,一旦发生争议,尤其涉及学生的重大权益,主要指学生的身份发生变化,比如开除、发学位证和毕业证等,那就不能在学校了结,一定要由外界来加以评判,比如教育行政机关介入。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从它的角度来判断学校的处理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尺度掌握得好不好,并提出意见。这都是允许的,因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当然,教育行政机关的判断也不一定正确,如果某一方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提请法院来判断,由法院来终局。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夏科家坦言,这件事情可以给我们两点启发:第一,制度规则的制定要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对学生确实能起到教育作用,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学生诚信做人的基本原则。第二,学校都希望学生完整地理解学校的制度规范,在制度保障下全面自由地发展。如果学生一旦触犯了基本的要求,那么学校肯定要给予处罚,通过处罚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当然,在程序上要尽量保证学生应有的民主自由的权利。(杨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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